北京新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哪些责任,要建立一个新的公司,必须有法定代表。一个法人可能是股东,也可能是外聘的。事实上,很多股东都不愿意成为法人,大多数企业选择从外聘。事实上由于担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风险,有些公司如有违法经营,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,将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。 |
北京新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哪些责任,要建立一个新的公司,必须有法定代表。一个法人可能是股东,也可能是外聘的。事实上,很多股东都不愿意成为法人,大多数企业选择从外聘。事实上由于担任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风险,有些公司如有违法经营,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,将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。
公司成立后,其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外部责任,毫无疑问,应当是法人负责,并由法人承担。但是,在经济活动过程中,法人并不是静态的,而是不断地不断地变化,法人从成立到后来可能被撤销、解散或者破产。因此,在这种特殊情况下,法人的债务如何处理和承担,主要表现为:
成立法人时,责任承担的设定决定了法人成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“企业法人终止,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”。可以看出,企业只有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后,其民事主体资格才被消灭,因此,在法人人格消灭之前破产或清算时,以法人财产来承担的也是法人的责任。
企业有限责任与法人破产密切相关,按照传统民法理论,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,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,当法人资不抵债时,就会导致法人破产,只有通过破产制度的实施,才能实现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。
我们国家现行立法,仍然采取对法人企业负有限责任,可以宣告破产。一般而言,破产费优先拨付时,按法定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,欠税后清偿对外破产债权,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。由于破产清算均有严格的法定程序,并且均由人民法院主持和监督,法人用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破产清算的结束而走向完结。
如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,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,承担清算责任,公司以被清算企业财产为限,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从而使法人财产的最终有限责任得以实现。在此情况下,清算主体不应以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。清产核资主体的清算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履行清算行为的义务,当清算主体不清盘时,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并未改变。
但如果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,导致企业财产毁损、灭失、贬值,甚至私分企业财产,致使债权人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,应当由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。需要注意的是,此时并非法人所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发生变化,而是清算主体因其作为或作为,侵犯了债权人在公司终止时要求其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,因此,清算主体应当对债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行政诉讼法律风险。
民法典规定,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法定代表人除承担法律责任外,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,罚款,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:
①超过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;
②向登记机关、税务机关隐瞒真相,弄虚作假的;
③抽逃资金、隐瞒财产逃避债务;
④在破产后解散、被撤销、擅自处置财产的;
⑤变更、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,使利害关系人蒙受重大损失的;
⑥依法进行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。
刑事诉讼法的法律风险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,除法人责任外,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,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经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业务的;
二、向登记机关、税务机关隐瞒事实,弄虚作假的;
(三)挪用资金、隐瞒财产以逃避债务;
(四)在解散、撤销、宣告破产后,擅自处置财产的;
(五)变更、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,使利害关系人蒙受重大损失的;
(六)从事法律禁止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。